芻議當前優化政采營商環境的相關舉措
【一線思考】
芻議當前優化政采營商環境的相關舉措
■ 孫衛國
近年來,為全面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要求,積極構建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各地紛紛出臺了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舉措。總體來看,這些舉措對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切實降低政府采購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公正地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筆者發現,部分舉措無法有效滿足政府采購差異化的需求,還有待完善。
保證金
政府采購涉及的保證金主要是投標(響應)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投標(響應)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繳納保證金主要是供應商為參與政府采購競爭和接受合同授予所提供的一種擔保。其初衷和出發點是維護政府采購的嚴肅性,減少隨意棄標,促進供應商誠信履約,保障采購人合法權益。
但各地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大多采取了取消投標保證金,甚至取消履約保證金的措施。暫且不論這種做法是否違反了政策規定,就其本身而言,雖然降低了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成本,減少了資金占用,但同時也帶來了負面影響。沒有保證金的約束,一些不良供應商恣意妄為,如提供虛假材料投標或響應、惡意串通、無正當理由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不嚴格按照合同認真履約等。因此,筆者認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取消投標(響應)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是否合理、有無必要,值得商榷和思考。
價格折扣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增長點,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近年來,受經濟下行的影響,各類市場主體尤其是中小企業受到的沖擊較大,普遍存在市場訂單較少、競爭激烈以及經營困難等問題。
為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幫助中小企業紓困解難,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政府采購項目采取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價格扣除等方式予以支持。2022年5月24日,國務院研究出臺扎實穩住經濟的一攬子政策措施,其中提出要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力度,將面向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財政部國庫司第一時間作出反應,于2022年5月31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就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提出細化要求。
隨后,各地積極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政策。但部分地方對政策“加碼”,將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比例一律按照20%執行。筆者認為,這種一律不區分項目特點、內容、采購需求的做法,雖然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較大,但卻擠壓了其他企業的參與空間。以犧牲其他企業來保護小微企業是否妥當,有待商榷。
電子保函
目前,各地在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過程中,為降低供應商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多取消了投標保證金。沒有取消投標保證金的,往往將其改為投標保函,履約保證金也相應改為履約保函。同時,不少地方推出了預付款制度,并將其納入保函范圍。
這些保函一般由銀行、擔保機構等相關金融機構出具。最初是紙質形式,現在基本是電子形式,即電子保函。電子保函由相關金融機構開具,為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需要履行的相關責任作出擔保。它替代了傳統的保證金,不僅減輕了供應商的財務壓力,而且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率。供應商只需繳納較低的擔保費,即可獲得電子保函,此舉受到廣大供應商的歡迎。
但筆者認為,還應對其風險性給予更多重視。一旦供應商違約,就會涉及相關金融機構的賠付和追索等問題,事情就會變得復雜。因此,金融機構的履約能力、賠付能力、賠付流程和風險控制等,是在應用和推進電子保函過程中需要特別關注的內容。換言之,不能想當然地認為這是市場行為、風險可控,否則一旦出現拒賠或者賠付不及時等情況,就會損害采購人的合法權益,失去對供應商行為的約束作用。
救濟措施
目前,各地紛紛出臺相關措施,積極完善政府采購救濟制度,暢通和拓寬政府采購申訴渠道,方便供應商維權,切實保障了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但實踐中,一些供應商過度行使自己的權益,只要其訴求沒有得到滿足,就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了侵犯,于是不斷利用質疑、投訴、舉報、留言、信箱、熱線電話等渠道,對某種事項反復進行申訴,并不關心該事項是否合理合法。
有些財政部門在處理上述情況的申訴時,針對多個渠道進行辦理,不僅重復工作,消耗了大量精力,而且最終還要取得該供應商的滿意度評價,才算是辦理完結。筆者認為,這種一味包容的做法,既加重了財政部門的負擔,也助長了惡意投訴的不良風氣。
因此,筆者建議,應不斷完善懲戒辦法,優化救濟措施。對具有合理訴求的供應商,予以保護。對那些以身試法、恣意妄為的供應商,應加大處理處罰力度,形成有效震懾。
政策功能
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與優化營商環境有著緊密的聯系。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發揮得好不好,關系到營商環境的優化程度。目前,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主要包括支持綠色低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扶持民族產業以及推動科技創新等。總體來看,其在政策導向、調節市場、鼓勵創新以及保護弱勢群體等方面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有利于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
但筆者認為,目前還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各地政府采購的總體規模偏小,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偏低,限制了政策功能作用的充分發揮;政府采購與財政其他支出與管理政策銜接得不夠緊密,削弱了政策功能的執行效果和影響力。
因此,筆者建議,在不斷提高政府采購總體規模、加強財政相關政策銜接的前提下,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各項政策實施成效等,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對政府采購各項政策功能予以優化、予以排序,進一步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作用,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作者單位:安徽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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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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