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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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文件 時間:2016-03-08 14:19:12 發布: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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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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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號 為滿足國內消費需求,豐富國內消費者購物選擇,方便國內消費者在境內購買國外產品,決定增設和恢復口岸進境免稅店,合理擴大免稅品種,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公告如下: 一、口岸進境免稅店 口岸進境免稅店是設立在對外開放的機場、陸路和水運口岸隔離區域,按規定對進境旅客免進口稅購物的經營場所。國家對口岸進境免稅店實行特許經營。 二、銷售對象及條件 口岸進境免稅店的適用對象是尚未辦理海關進境手續的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和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憑證購買;未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購買。 2.進出境有效證件指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往來臺灣通行證。 3.購物應按規定取得購物憑證。 三、免稅稅種 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免稅商品品類 免稅商品以便于攜帶的個人消費品為主,具體商品品類和限購數量見附表。 五、免稅購物金額 在維持居民旅客進境物品5000元人民幣免稅限額不變基礎上,允許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連同境外免稅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 六、購物流程 進境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后,由本人隨身攜帶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稅店又有進境免稅店,進境旅客在出境免稅店預訂寄存后,在進境時付款提取的,視為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8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表:口岸進境免稅店經營品類
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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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 ZHENG
本文來源:財政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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